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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日趋猖獗 专家建议尽快制定《考试法》         
考试作弊日趋猖獗 专家建议尽快制定《考试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2-31

  近年来高考作弊现象可谓日趋猖獗,如何治理高考作弊现象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现实课题。据报道,教育部新出台规定,要求从明年开始,凡是参加高考的学生都要签订一份“考试诚实守信协议书”,只有签订了这份协议书才能参加考试。据说此举是为了杜绝高考作弊。诚信协议的威力究竟有多大尚有待明年高考的检验,不过,我们认为,应尽快制定专门的“考试法”,必要的时候允许司法介入,这或许才是杜绝高考作弊现象的根本所在。

  众所周知,考试是一种早已为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人才选拔机制,“平等竞争”乃是考试制度的灵魂,“公平、公开和公正”则是考试制度的核心理念。从法理的视角讲,考试制度其实可以视为一种崇尚“程序正义”的程序制度,正是基于“程序正义”理念的运作,赋予了古代科举制度和现代高考制度毋庸置疑的权威性。以高考制度为例,尽管现行高考制度开始受到专家学者的质疑及现实的挑战,但有一个事实是无法否认的:高考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成熟和最权威的人才选拔机制,迄今尚没有任何一种制度可以将高考取而代之。高考制度的权威性在相当程度上建立在日臻完善的包括命题、监考、阅卷、录取等一系列程序化运作基础之上,高考的公正和权威正是通过“正当程序”理念凸显出来的。

  在现代法治社会,考试既要强调纪律层面的规范,也要重视将其纳入立法的视野;既有赖于纪律、规章等非正式制度的弹性约束,也需要法律这一正式制度的刚性规制。考试纪律或许可以约束考场内的考生,却往往对考场外肆无忌惮的幕后“黑手”无能为力。近年来,考试领域涉嫌索贿受贿、冒名顶替等违法现象呈上升趋势,涉嫌考试的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据报道,最近已出现首例报考研究生的考生诉教育部行政诉讼案件。由于考试制度方面的立法近乎空白,有关考试的纠纷往往缺乏可诉性的法律依据,考生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而传统的行政干预手段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往往捉襟见肘。可见,制定《考试法》的主旨不仅体现在依法规范国家级考试的秩序,同时还可以为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救济。

  考试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公民为自身“生存和发展”而斗争的重要途径,考试化生存是这个竞争激烈的时代的必然趋势,高考、自考、研考、律师资格考试、会计师和经济师资格考试以及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等级证书考试等全国性考试种类繁多,随着所谓“考试经济”的兴起,考试甚至有成为一门新兴产业的可能。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一部权威性的《考试法》并非权宜之计,而是顺应社会发展前瞻性要求的必由之路。

  中国立法早已步入快车道,立法的触角已经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连语言文字和姓名也纳入了立法的视野,语言文字法呼之欲出,姓名法也在积极酝酿之中,《考试法》的缺席不能不说是中国立法的一大遗憾。事实证明,诸如高考之类的国家级考试单纯靠纪律或规章制度进行规范是远远不够的。《考试法》将用刚性的法律熔铸考试的公平、公开及公正理念,《考试法》的阳光将驱散考场内外的乌烟瘴气,使神圣的考场真正成为平等竞争的“赛场”和受法律庇护的“特区”。

文章录入:tlwy1131    责任编辑: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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