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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每年的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国家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办都要制定和发布相关政策规定, 高等学校是招生工作的主体之一,他有权在政策范围之内决定考生的取舍,换言之,高校的录取与否决定了考生的高考成败。但是高校在录取时并不能随心所欲,必须取舍有据,根据就是教育部的招生工作规定以及学校在招生之前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也就是招生规定。高等学校的招生文件主要包括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招生章程中核心的录取规则等内容,对于自主招生的院校,还规定了自主招生的实施办法,以便接受省招办和全社会的监督。
(一)招生计划 具有统招资格的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结合近几年来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调整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自主合理地安排生源计划。安排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的招生学校,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等问题。一般地,本科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计划总数的3%,专科(高职)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专科(高职)计划总数的1%,各高等学校要将分专业的招生计划按规定时间、格式报送主管部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汇总,核定本地所属高等学校编制的生源计划。省属高等学校拟跨省安排的招生计划,则由高等学校所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与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并经其认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在本地安排的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汇总后及时送本省招办;跨省安排的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汇总后报送教育部,部委等有关部门则汇总、核定该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编制的生源计划,按时报送教育部。 教育部负责汇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及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报送的招生来源计划,备案后,按时统一分送各省级招办。各省级招办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以及本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送的面向本地招生的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与各有关高等学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