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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音乐学院08本科招生简章         ★★★
天津音乐学院2008年本科招生简章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天津音乐学院招生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8

 

    六、考试项目:

    (一)专业考试:专业初试、专业复试、专业面试

    (二)文化课考试:

    1.本院于2008年3月1日公布参加文化课考试学生名单,3月3日寄发文化课准考通知单(统一邮寄)

    2.考生持本院文化课准考通知单,到招生办公室(本市考生到所在区、县招生办公室,外省市考生到户口所在地的市、区、县招生办公室)办理手续并参加全国高等学校文史类或理工类的文化考试。

    七、政审、体检:

    普通本科生的政审、体检均由考生户口所在区、县招生办公室负责(天津市的在职考生由工作单位所在区、县招生办公室负责)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专业体检由我院安排。

    八、录取:

    经政审体检合格,在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我院录取控制分数线(外语成绩需达到我院规定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个别专业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被录取新生必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入学时间报到,超过十五天不报到者,按学籍管理相关规定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考试成绩作废,不存档、不退档、不转档。

    九、复查: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相关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出,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十、待遇:

    (一)新生一律缴费上学,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我院实行奖学金制,对品学兼优学生进行奖励

    (二)新生入学后,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市市区学生实行走读,外省市及郊县学生提供住宿,收取住宿费

    (三)学生入学后使用的乐器除钢琴外均应自备,确有困难者可向学校租赁

    (四)毕业后的就业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此简章是在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监督下制订的,最终解释权属天津音乐学院招生委员会

    天津音乐学院招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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