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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解读政策篇
81、问:什么是高校招生录取体制?
答: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实行属地化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教育部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明确要求,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高等学校必须按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招生录取工作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82、问:“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的含义是什么?
答: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各省级招办组织实施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83、问:省级招办在招生录取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答:①、汇总、公布招生计划和学校招生章程;②、根据招生计划和考试成绩,提出划线思路和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建议,报省市区招委批准执行;③、制定招生录取办法及操作程序并组织实施;④、负责省招办录取现场的网络建设、维护和安全;负责录取的数据准备及保密工作;负责对在网上录取院校进行技术支持和技术指导;⑤、投档,确认学校提交的预录取名单和预退档名单;⑥、核准新生录取名单,打印、核签录取新生名册,并加盖“录取专用章”,寄发新生名册;⑦、负责向有关媒体提供录取进度信息和录取过程中公开查询的录取结果信息;组织在全省范围内对生源不足院校征集志愿;⑧、招生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84、问:省级招办如何与高校协调?
答:教育部规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省级招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省级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省级招办根据高等学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在高等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投档。省级招办不得为争取调整计划数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85、问:普通高校招生应坚持的四项重要原则
答:①、依法行政、依法治招原则;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③、服务考生、服务社会原则;④、“三个有助于”原则,即高校招生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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