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常识基础篇
16、问:什么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对受过违纪处分或依法受过处罚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7、问: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大致可分几种情况?
答:(1)、特别优秀,即可以保送的省级优秀学生;(2)、非常优秀,即可以加分投档的优秀学生;(3)、优秀,在条件相当或同等条件的情况下高校可优先考虑录取的;(4) 良好,绝大部分考生都属此类,即完全符合招生录取条件;(5)、不合格、甚至是无资格报考,即不能录取的,这是极个别现象。
18、问:什么情况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19、问:哪些人不具备报考资格?
答:(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20、问:有关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的规定是什么?
答: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省级招生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县级(含)以上招生委员会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级招生委员会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