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加分之相关细则
加分照顾
1.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
2004年1月,民政部、教育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下发了《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有关条款如下:
(1)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2 )烈士子女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
(3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
(4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报考高等学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 )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 )2005年11月,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联合发布实行《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烈士子女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
2.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1 )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 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4)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在报考当年通过经省级招生委员会在会同体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测试、并被认定的考生。
3.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条件,只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 )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同时符合以上有关情形的考生、省级招办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项目一般不应超出上列3 条规定的范围。经省级招生委员会讨论决定,确需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其分值不得超过20分,且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累加。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须报教育部备案,经核准备案后方能且须及时向社会和所有招生学校公布。
4.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高水平运动员
田径、游泳项目测试成绩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标准以上,篮球成绩男子前30名、女子前30名,排球成绩男子前30名、女子前30名,足球成绩男子前50名、女子前10名,乒乓球成绩男子前5 名、女子前5 名,武术成绩男子前5 名、女子前5 名,可在省最低文化控制分数线以下50分以内择优录取;测试成绩达到一级运动员标准的考生,可在省最低文化控制分数线以下80分以内择优录取;文化考试总成绩在省最低文化控制分数线以下200 分以内,达到上述标准并确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考生,可由试点高校录取到预备班学习。凡达到上述标准的考生,省属高校优先录取。在本省招生的外省高等院校,教育部批准的53所学校可根据考生的专项测试成绩,按上述标准向考生第一志愿学校投档,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凡超出在本省招生计划5%者,当用调剂指标;不属于教育部批准的53所学校的,可以利用学校调剂招生计划,按考生专项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向招生学校投档,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
6.特长生
艺术特长生与艺术类是两种不同的招生形式。艺术特长生是高校根据校园活动的需要招收部分具有某方面艺术特长的非艺术类考生。通过艺术水平测试后的考生一般要与学校签订协议,保证第一志愿填报该校。考生还要正常参加高考填报志愿,和其他报考该校的同学一起按照文化课考试成绩提档录取,但在提档录取时享受一定分数的政策优惠(一般为20分,特别突出的考生可获更多优惠)。考生入学后将学习所报考的普通专业,同时还要按照协议规定参加学校的艺术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