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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08年招生简章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08年招生简章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腾讯教育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4


我校公布2008年招生咨询电话 

  各地高考咨询已经开始,为了方便考生和家长,现我校公布招生咨询电话.80688130、80688131、80688132、80688134、80688135

  另,我校我校面向北京地区考生,开通以下电话号码:  
  
咨询电话:远郊区:80684332  80684333  80684334   
  东城区、朝阳区:80684336     海淀区:80684338
  崇文区、宣武区:80684331  80684335  西城区:806843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校址及办学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邮编:100083 。本科学制四年。颁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第二条 为了保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继续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指导和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设立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选聘招生组组长等事宜。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

第五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各招生工作组负责相关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聘任。

第七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设立由纪委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等事宜。组长由校纪委书记担任。

第三章 录 取

第八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和国防科工委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录取。

第九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代码(分类)录取。

第十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依据考生专业志愿和实际高考分数,按“专业级差”方式由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专业志愿级差视本年当地生源情况而定,一般在1—3分左右、依次递减,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

第十二条 在第一志愿优秀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对于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遵照教育部颁发的《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提档,录取专业时以实际考分为准。

第十四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除飞行技术专业和国防定向生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鉴于江苏省实施新高考方案,我校对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和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一门限选物理,且等级为A+;另一门限选化学或者生物,且等级为A。考生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办法安排专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行“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允许经济困难的新生暂缓交纳学费,绝不让一名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十七条 对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艺术类、自主招生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校当年相关类别招生简章执行。英语、艺术设计、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和飞行技术专业要求英语语种考生,德语专业要求英语或德语语种考生,国防生各专业要求英语或俄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对外语语种均不限制。

第十八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此外,飞行技术专业按民航飞行员体检要求,国防生按部队体检要求。

第十九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或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zsjyc.buaa.edu.cn

E-mail:zsbgs@buaa.edu.cn 咨询电话:010-80688130 申诉电话:010-82317582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若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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