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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高招政策三处新           ★★★
专家解读2008年高考高校招生政策三大新变化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半月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3

为了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改革,巩固“阳光工程”的成果,确保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安全和秩序,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政策主要在考务管理和特殊类型招生方面进行了调整。

实施阳光工程,全面规范招生考试管理

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是2008年高校招生政策的一个重要特点。

具体来说,就是要加强高考报名环节信息采集及确认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及发布等。此外,在完善特殊类型招生信息管理工作方面,规定2008年所有参加小语种单独招生、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保送生等特殊类型招生的考生均须参加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高考报名,省级招办负责做好报名信息采集。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核准;对于统考录取执行数与来源计划公布数不一致的,以及保送生、自主选拔、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小语种招生等相应可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在有关省有已录取考生的,有关高校还要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或增补相应计划。

严肃考风考纪,加大对高考舞弊人员的处罚力度

近年来,高考中弄虚作假、替考尤其是高中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替考现象在个别地区仍存在,而且部分中学教师和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其中,严重干扰了高考秩序,败坏了招生工作声誉。为此,2008年对四类人员加大了惩处力度。

一是对在高考中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是对参加高考的高中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处理。三是对参加高考的高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四是对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中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高校在校生参加高考的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特殊类型招生,突出对创新型人才的选拔

在高校自主招生方面,除新增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华北电力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华中农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南大学、长安大学等9所试点高校外,从2008年起,允许非应届生报名参加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测试。同时,自主招生加强政策导向,高校确定参加测试的生源范围时,要向高中新课程实验省区、向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的地区或中学、向在创新实践或学科专业方面表现突出的考生适当倾斜;有免费师范生招生任务的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计划应主要招收免费师范生,进一步提高免费师范生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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