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科大学2008年招生简章
为了保证2008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福建医科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
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建医科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福建医科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三条 学校全称:福建医科大学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2008年招收普通本科2560人。面向福建、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广西、云南、陕西、宁夏、新疆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具体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办或考试院编印公布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为准。
第七条 福建医科大学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介、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执行省招委会的规定,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 我校的调档比例按照生源省份的调档比例规定执行。
第十条 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招委会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录取考生时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十一条 在录取过程中,尊重考生的志愿。
第十三条 学校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目前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多门核心课程部分章节采用汉语、英语双语教学。
第十四条 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录取,按省招委会、省高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高招办有关照顾录取政策的规定,对政策允许加分、适当降分均需由省高招办按规定投档,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批准后方能录取。
第五章 调配原则
第十六条 在省高招办每轮出档考生中,按计划结合考生专业志愿及出档成绩择优录取,不设相关科目成绩及加试要求。
第十七条 在各省(市、自治区)出档的考生中,根据公布的专业招生计划,按考生的专业志愿和分数进行专业调配。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优先录取,其他专业志愿按顺序依次设分数级差2分进行专业调配。对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学生,按分数优先模式随机投到计划未完成专业。专业调配时可使用10分调剂权。
第十八条 超出专业计划录取人数的考生,可以往生源不足的专业调剂。
第十九条 所报志愿考生不足的专业,可从服从志愿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
第二十条 凡在上述调配原则之外需进行专业调剂的,必须经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