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2008年招生简章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原则是: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
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采用专业级差调配原则(第一专业志愿与其它专业志愿设15分级差,其它专业志愿与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设5分级差,根据分数从高到低进行调配)。在投档成绩相当的情况下,学校将综合考虑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艺术体育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的各专业,不采用专业级差调配原则,而采用专业清的调配原则。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则,按学校相应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九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二十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监察处、招生监察组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的学费严格按福建省有关规定收取。
第二十四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并退回原籍。
第二十五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福建师范大学学位授予规定的,由福建师范大学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六条
学校网址:www.fjnu.edu.cn
联系部门:福建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22867412、22867413
(5—8月正常上班时间开通)
E-mail:zsb@fjnu.edu.cn
通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上街福建师范大学旗山校区
邮编:3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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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以往规定凡与本章程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章程为准。
福建师范大学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